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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2024/2/3 4:43:11发布23次查看
1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受伤风险山东济南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劳务外包(发包方无过错则无风险):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 劳动者发生工伤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劳动者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即包括与无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未尽审查义务;或因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存在过错,此时用工单位需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外包(发包方无过错则无风险):员工受伤被认定工伤,发包方对该员工的受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使用该劳动者,则有与该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劳务外包:劳务发包过程中,承包方先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后承包方又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续签,存在发包方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4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风险
劳务外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风险):合同中不仅约定派遣岗位、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加班费用,同时约定用工单位按实际人数结算费用,双方符合劳务派遣关系法律特征,法院会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从而使发包方承担劳务派遣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风险
用工单位违反《暂行规定》主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那么用工单位就应予劳务派遣单位连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解除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劳动者以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此时用工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务外包中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劳动报酬支付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相应加班费):用工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外包(劳动报酬纠纷与发包方无关):劳动者所有劳动报酬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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